国务院征求意见: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近日,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金融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发挥好“看门人”的作用,避免因不当收费而引发的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从严监管的总体思路。一是聚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加强监管,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二是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针对不同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三是弥补制度短板,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规定》共包含十九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2、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3、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
4、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2)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3)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4)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地方政府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7、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目前,《规定》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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