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四川证监局公告,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经查,宏信证券存在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个别项目尽职调查、风险揭示不充分;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个别项目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足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宏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川证监局强调,宏信证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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