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内幕交易案,老同事买入后不仅巨亏,还陆续受到证监局处罚,近日又因此获刑。
5月5日,北京二中院公布判决书,对路畅科技2017年重组好帮手过程中,涉及内幕消息泄露及内幕交易的王某、金某,分别判处缓刑2年。
值得一提的是,涉案的王某、金某两人在犯罪过程中反亏损52万元,并于2018年已被深圳证监局处罚。
路畅科技重组好帮手被终止
经法院查明,2016年12月21日,广东好帮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好帮手”)的投资方推荐深圳路畅科技收购子公司江西好帮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好帮手”)。
2017年1月15日,广东好帮手、路畅科技双方负责人通过洽谈达成收购意向,被告人王某作为广东好帮手董事会秘书参与洽谈;同年2月9日,广东好帮手、路畅科技签署收购意向协议;同年2月10日,路畅科技宣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发布股票停牌公告;同年4月7日,路畅科技因与广东好帮手未就收购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公告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票于当日开市复牌。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上述收购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月15日至4月7日,王某参与重组事项,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老同事全仓买入倒亏52万
据调查显示,金某与王伟系十多年的同事。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金某见面,透露路畅科技拟收购江西好帮手的计划。2017年2月9日8时4分许,王某与金某通话26秒,向金某泄露广东好帮手与路畅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
金某于当日紧急筹集资金,在股票停牌前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路畅科技股票8.37万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11万余元;路畅科技股票复牌后,金某随即将8.37万股全部售出,成交金额共计359万余元,亏损52万元。
2018年4月18日,深圳证监局公布〔2018〕2号、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二人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20万元。
2019年2月12日,证监会将王某、金某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同年3月1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决定将本案移交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侦查;同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进行立案。2021年5月6日,王某、金某主动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未获利不影响危害认定
尽管这起内幕交易最终以亏损收场,但依然难逃法律制裁。
法院强调,金融安全系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强化金融监管,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处力度。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虽与非法获利目的相关,但危害性更在于对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内幕交易成交额大小与对公平交易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破坏程度高低密切相关,相关司法解释将成交额作为衡量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王某长期从事资本运营,明知内幕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故意向金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利用从王某处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成交额高达411万余元,超过司法解释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不能仅因二人未实际获利,就认为相关行为的危害结果不大。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向被告人金某泄露该信息,金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入该证券,王某、金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且均系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指出,鉴于二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二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泄露内幕信息罪,金某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关键词阅读:路畅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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