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冤大头”联保帮助他人贷款600万 资溪农商行不但未查出虚假材料还提供贷后补签服务
金融界8月11日消息 近日,资溪县人民法院连发两则刑事判决书均与骗取贷款案相关。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陆某为从资溪农商银行鹤城支行贷款,找到被告人付某、何某等三人帮忙贷款,三人表示同意。在由陆某向银行提交了三人含有虚假资产证明、虚假交易合同等贷款材料后,付某等三人在明知相关资产证明材料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10日与资溪农商银行鹤城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联保借款/担保合同,采取三户联保的形式,每户向资溪农商银行鹤城支行贷款200万元,共计贷款人民币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借款发放后通过滨州世和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转到陆某等银行账户中,由陆某使用。2019年1月至4月,陆某归还贷款后,由付某三人帮助续借人民币600万元。2020年5月12日,付某归还银行贷款本金7.45万元。目前尚有326.94万元贷款本金尚未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资溪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前并未做到严格落实审查制度,非但没有查出虚假贷款材料,甚至连借款人签字都是在贷款发放以后进行的补签。据证人何某表示:“我们来到外滩国际小区旁边的资溪农商银行,杨某拿出贷款合同和个人的营业执照、房产证复印件让我签字。贷款放下来后,杨某打电话让我找时间补签字,付满堂、张某也都补签了字。这些资料都是陆某1提供到银行的,这些资料中只有一份威海中盛公司真实存在的,我名下没有房产。”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何某伙同他人帮助其他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计人民币600万元,造成银行贷款本金326.94万元尚不能归还的事实,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付某、何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此外,法院特意指出,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审查发放方面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付某、何某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另外,法院责令二人共同退赔江西资溪农商行326.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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