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农商行收证监局责改决定:涉5项违规行为

摘要
一是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二是未建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方法体系,也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三是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未制定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未对购买基金的客户进行回访;四是未能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五是零售业务部和合规部未在宣传推介材料发放前出具合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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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长春农商行因多项违规行为被吉林证监局责改。

  文件显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行为包括:

  一、 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二、 未建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方法体系,也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三、 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未制定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未对购买基金的客户进行回访;

  四、 未能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五、 零售业务部和合规部未在宣传推介材料发放前出具合规意见书。

  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三十三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长春农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关键词阅读:长春农商行 吉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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