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代控股股东付劳务费 深交所双双监管

银星能源资料图

  

  金融界网站讯 7月5日,深交所公布了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星能源)及其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宁夏能源)的监管函。

  文件显示,银星能源在2018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复函》中称,公司于2017年托管控股股东宁夏能源69名人员,并于2017年1月至11月代宁夏能源支付相关人员劳务费用853万元。

  宁夏能源于2017年12月支付给银星能源1103万元,其中支付2017年1月至11月劳务费用853万元,预付12月工资250万元。

  深交所称,银星能源于2017年1月至11月为控股股东宁夏能源垫付工资等劳务费用853万元,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6条的规定。

  而宁夏能源作为银星能源的控股股东,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12条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两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员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做到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五分开”,即】在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人员方面全面分开,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金融界网站注,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上市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银星能源控股股东监管函

银星能源监管函

关键词阅读:银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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