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原投资经理因老鼠仓案二进宫 缓刑5年

杨丙卿判决书

  

  金融界网站讯 根据裁判文书网6月20日公布的刑事判决书,中金公司原投资经理杨丙卿被判缓刑5年,罚金300万元。此次判决意味着这位原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因涉“老鼠仓”“二进宫”。

  早在2013年3月,杨丙卿就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判决书显示,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杨丙卿在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股票组任投资经理,与他人共同负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年金中金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离退休人员福利负债-农行”5个企业年金理财账户(以下简称年金账户组)股票投资业务。

  其中杨丙卿负责具体的个股选择和交易决策。证监会认定,上述年金账户组拟投资股票的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

  2010年上半年,杨丙卿与相识。后张某1提出让杨丙卿到紫石公司做投资经理,杨丙卿表示可以先做紫石公司的兼职研究员,给张某1推荐股票,获取额外收入。

  每当杨丙卿所在部门开会讨论决定拟购买的股票后,杨丙卿通常会在股票交易前一两天或交易后的当天晚上将有关信息打电话或通过MSN群通知张某1,或暗示张某1说某只股票的业绩、技术指标较好,中金公司后续会买入或加入股票池等。

  此外,张某1也会向杨丙卿推荐股票,杨丙卿会在中金公司投研会上力主将有关股票纳入股票池,然后将有关情况告诉张某1。在杨丙卿告诉张某1中金公司拟交易股票的情况后,张某1就会买入上述杨丙卿推荐的股票,进行趋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杨丙卿向上海紫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明示或暗示推荐股票78只,张某1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978.518234万元。期间张某1以投资报酬、年终分红等名义给予杨丙卿好处费共计201.005万元,另借给杨丙卿50万元

  2011年11月,在证监会对杨丙卿、张某1开始调查后,杨丙卿将其股票全部卖出变现后剩下的254.010826万元给了张某1。

  2017年12月25日,杨丙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杨丙卿退缴100万元,张某1退缴254.000002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具了证明主体身份及职责的证据、证明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证据、证明杨丙卿、张某1资金往来的证据等多项证据,并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予以确认。

  庭审后,张某1向本院汇款254.000002万元,相关汇款业务回单、案款收据经征求意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杨丙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丙卿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三百五十四万元零二分中的二百零一万零五十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十九万九千八百九十一元七角六分发还张某1;余款并入罚金项执行,上缴国库。

关键词阅读: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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