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股东及董事多方违规 深交所连发5则监管函

兰州黄河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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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界网站讯 3月9日早间,深交所连续公布了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5份监管函,监管对象分别涉及其原控股股东兰州黄河企业集团、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时任董事陈衣峰、董事会秘书魏福新。

  文件显示,兰州黄河企业集团2008年与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涉及兰州黄河未来重组及控制权安排等事项,但上述当事人均未及时告知兰州黄河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深交所称,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要求其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兰州黄河2017年12月12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关于与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等签订<;股权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兰州黄河拟以2068.78万元的价格向其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转让77.84亩土地。

  深交所称,针对前述关联交易,陈衣峰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委托关联董事牛东继代为表决,从而导致委托表决无效,对此深交所指出,陈衣峰在上述委托表决事项中未审慎地选择受托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6条及《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3.3条的规定,要求其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在对魏福新的监管函中,深交所表示,本次土地转让交易中所述土地为兰州黄河在2003年10月以评估值4032.36万元自其原控股股东黄河集团处收购所得,而本次交易中,兰州黄河拟以2068.78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土地转让给新盛工贸,定价依据为甘肃天马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给出的估价结果,前述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估价对象的地价定义为:在估价期日2017年8月31日,作为出让工业用地、无他项权利的状态下,宗地红线外“七通”、红线内“场地平整”等条件下的10.8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并未在估价时考虑土地规划因素及出租情况。

  兰州黄河在涉及本次交易的《关联交易公告》中未充分、准确披露影响土地价值的重要现实因素,包括(1)该宗土地已被规划为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前均可以申请土地性质变更成住宅用地。本次交易所涉土地位于兰州市老城区,周边地块的工业企业大部分都在实施“出城入园”,甘肃省已出台新的“出城入园”文件,兰州市正在准备相关配套政策。兰州市2020年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中,该宗地块已被规划为住宅用地。(2)该土地2013年下半年的租金实际为200万元,2014、2015年的年租金实际为600万元,2016年、2017年的租金将在兰州黄河与承租方兰州黄河嘉酿啤酒有限公司协商确定后于2018年一并收取,而兰州黄河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该地块自2003年以来的年租金一直为185万元。

  此外,前述土地截至目前仍登记在黄河集团名下,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兰州黄河重要资产权属不清,关于相关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信息,兰州黄河经深交所督促直至2018年1月19日才进行补充披露。

  深交所称兰州黄河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8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魏福新作为兰州黄河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2.2条的规定,对兰州黄河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要求其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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