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造假借壳上市遭证监会清算旧账

  凤凰网财经讯 1月16日消息,昨日晚间,中安消(600654)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7号、8号、90号),因中安消等多个主体涉嫌虚假陈述,证监会拟对包括中安消在内的多个违法主体顶格处罚。

  前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证监会认为中安消技术虚构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

  “这是一起针对早年造假事件作出的调查及处罚举动,值得琢磨,意义重大。”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称,此前不少人都想到中安消可能违规会比较严重,但没有想到会追溯到2014年的中安消借壳上市,“这或许再次显示了当前证券监管的重要思路之一,即对于历史重大违规问题,只要属实,绝不手软。”

  公告显示,2014年2月14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中恒汇志发行股票,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中安消技术聘请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分别对上述股权和2011年至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评估和审计。2014年4月25日,相关中介机构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2014年6月11日,中安消股份公告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而2014年6月11日也成为中安消虚假陈述的关键起点。

  许峰律师认为,综合1月15日晚中安消发布的公告,并结合当前投资者索赔的司法实践经验,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8年1月15日之间买入中安消股票或债券,并在2018年1月15日收盘后持有任何数量中安消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目前可准备材料发起索赔,后续一旦正式处罚即可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该律师称,中安消2017年的下跌是可以载入史册的,从与很多投资者的沟通中获知,中安消的违法行为给若干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心理伤害,“非常惨不忍睹”。

  公开信息显示,中安消在停牌期间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12月24日,中安消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因彼时中安消处于停牌期间,股价无法得到体现。但在2017年9月15日复牌后,中安消出现了十余个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怨声载道。

  “最大的感受是,这次中安消下跌给投资者造成的心理伤害比财产损失的伤害更大,他们的表述让我常常感受到作为普通投资者的绝望。”许峰律师称,此次证监会向中安消等主体下达处罚事先告知书给投资者带来一线希望和生机。

  “此前我们已经接受了一千多位投资者的维权咨询,15日当晚已通过微信、短信、电话、邮件等多种形式向投资者发出索赔提示,后续将尽快梳理投资者提交的起诉材料,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向法院提交材料立案。”许峰律师建议,如果投资者截止1月15日晚间没有任何中安消持股,可以稍微等待后续进展后再看是否需要起诉,而根据相关管辖法院的过往案例,如果投资者截止1月15日晚间持有任何数量的中安消股票或债券,可考虑优先提起索赔。

  “最终具体哪些投资者可以获赔需要法院确定,但同一法院此前判决的安硕信息等投资者索赔案例对此次中安消投资者索赔案件也就有一定参考价值。”上述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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