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基金公司董事长、高管等薪酬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4月17日,《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出台,就薪酬支付方面,指引中提到,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比例应当与基金投资收益、薪酬水平、业务开展、风险变化等情况相匹配,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递延支付速度不得快于等分比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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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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