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最后一天,浙江雅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雅虎)将迎来创业板首发上会。
招股书显示,浙江雅虎主要从事汽车座椅骨架总成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座椅骨架总成及分总成件、冲压件、模具等。
公司介绍称,主要客户为一汽富维安道拓金属、一汽富维、重庆安道拓、英提尔交运、佛吉亚等知名汽车零部件企业,相关产品最终应用于一汽大众、一汽丰田、一汽红旗、上汽大众、沃尔沃、吉利汽车、蔚来汽车、理想汽车、威马汽车等车企相关车型。
站在近些年最热的赛道,为知名企业提供零部件。那么浙江雅虎的盈利能力又如何呢?
01
2022营收、净利润下滑
2020年-2022年(报告期内),浙江雅虎实现营收分别为5.34亿元、7.3亿元、6.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211.57万元、6117.15万元、6313.15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4893.76 万元、5230.09 万元和 5142.31 万元。
不难看出,2022年公司营收及扣非净利润都有所下滑。
公司表示,2022年3月中旬以来,长春、上海等地整车厂陆续出现停产,导致全国汽车产量在2022年4月同比下降46.05%,2022年5月以来,随着长春、上海等地汽车产业企业陆续复工,全国汽车产量出现恢复和反弹。在此影响下,2022年以来,公司前五大终端整车厂客户中一汽红旗、一汽丰田、上汽大众及沃尔沃亚太等四家终端整车厂客户出现1-2个月暂停要货的情形,导致公司短期内存在业绩波动风险。
不过,浙江雅虎预计今年上半年业绩有所回暖。公司披露,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2.8亿元至3.1亿元,较上年同期变动4.32%至15.49%,一方面系中国汽车行业已逐步回暖,中国汽车整体销量自2023年2月开始已同比实现增长,客户要货量也随之增加;另一方面系公司2023年2季度将有2款新车型量产,将会带来一定的收入增量。
02
毛利率近三年欠佳,依赖大客户
相对而言,浙江雅虎的毛利率这三年整体下滑。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24.87%、20.56%和21.17%。2022年仍未恢复至2020年。
公司主要产品为冲压件、总成件和模具等,选取以同类产品为主要营业收入的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浙江雅虎毛利率分别为26.66%、39.58%、36.12%;同一时期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平均值则分别为44.75%、50.24%、34.15%。
换言之,在主要产品毛利率方面,除了2022年公司毛利率与同行接近外,2021年和2020年则远远弱于可比同行均值。
期内,浙江雅虎研发费用分别为1868.67 万元、2582.71 万元和 2194.52 万元,研发费用率3.50%、3.54%、3.37%,同行业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3.78%、3.63%、4.71%。
业务方面,浙江雅虎的大客户依赖较为明显,这也同样体现在应收账款方面。
2020年至2022年,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95%、86.20%和81.98%,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公司对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61%、30.54%和29.26%,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虽有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
2020年至2022年,公司通过汽车座椅一级供应商配套于前五大终端整车厂客户产品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46%、62.26%和59.11%,公司终端整车厂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公司配套于第一大终端整车厂客户产品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57%、23.71%和25.48%,占比虽有下降但仍处于较高水平。如果这些客户或终端整车厂的经营环境发生改变、因其他原因减少或终止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浙江雅虎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51亿元、3.09亿元和2.92亿元,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09%、42.32%和44.90%,所占比例较高。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17亿元、2.76亿元和2.35亿元,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86.35%、89.19%和80.34%,应收账款集中度较高。
03
数据报错超千万的往事
值得关注的是,浙江雅虎曾于2018年9月29日因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被温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
当时处罚结果显示:根据浙江省统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温州市统计局于2018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现已查明,浙江雅虎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你单位2017年1-12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1表上的“本年完成投资”填报数为7414万元,应报数为5722万元,差错额为1692万元,占应报数的29.6%。以上事实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温州市统计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参与询问人员身份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立项文件、台账、发票、转账凭证、浙江省统计局移交的材料等证据证明。
温州市统计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公司于检查前主动向浙江省统计局提交《2017年项目投资统计数据修正申请表》,主动承认2017年的统计数据差错,属于主动改正、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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