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违法遭罚 向连云港农田倾倒固体废物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对东方日升(常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常州”)罚款10万元,因涉及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倾倒白色固体废物。记者查询发现,日升常州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股票代码:300118)旗下子公司。
日升常州违法事实如下:2020年2月27日,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接信访举报发现在灌云县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倾倒有白色固体废物。经调查发现,日升常州与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一般污泥处置合同,并于2020年2月25日、26日将约400吨氟化钙污泥交由泰兴市格奥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班严进行处置,其中:将300吨左右的氟化钙污泥倾倒在伊山镇丁庄村农田内;将3辆车的污泥卸在康泰食用菌厂仓库中。
日升常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对其罚款10万元。
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公示截止期为2021年3月17日;处罚有效期为2022年3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灌环罚字[2020]26号。
日升常州成立于2017年12月29日,隶属于东方日升旗下。
东方日升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日升常州业务性质为制造业,为公司控股公司,东方日升直接持股60.00%。
官网显示,东方日升始创于1986年,注册资本9.05亿元。2010年9月,成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光伏并网发电系统、光伏独立供电系统、太阳能电池片、组件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截至3月23日收盘,东方日升报12.60元,总市值为113.57亿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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