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通控股股东不披露重大诉讼等 连吃三张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5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措施公告称,经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发布2013年2月1日《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有关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的个别土地储备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土地储备的重大诉讼信息未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深大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大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姜剑作为深大通和亚星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对上述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姜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深大通控股股东,对上述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下为公告全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你公司2013年2月1日《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有关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的个别土地储备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土地储备的重大诉讼信息未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你公司相关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8年6月2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姜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姜剑: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2013年2月1日《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有关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实业”)的个别土地储备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土地储备的重大诉讼信息未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深大通相关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深大通和亚星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对上述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8年6月2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2013年2月1日《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有关控股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的个别土地储备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土地储备的重大诉讼信息未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深大通相关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作为深大通控股股东,对上述披露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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