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新细则发布

  经过两个月的征询意见,券商重要的支柱型业务迎来最新监管规范。

  6月9日,中证协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4项自律规则,即日起施行。

  重磅!最新细则发布

  四项文件分别是《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

  总体来看,4项自律规则与配套文件主要聚焦于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者回访、营销管理、账户管理、投资者保护等环节方面。

  对于规则的颁布,券商人士纷纷表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看点一: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

  《实施细则》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明确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需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投资者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保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基本信息一致。同时要对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持续关注投资者账户实名制情况,发现不符合协会、中国结算账户管理规则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在投资者身份识别方面,证券公司需要建立健全投资者身份识别机制,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通过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提醒投资者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信息。

  特别是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证券公司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强化身份识别,并做好留痕工作,包括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实地调查走访;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等有关规定等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此外,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存在相应情形的,券商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投资者不配合工作的,券商可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券商应当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是否匹配的后续评估。

  《实施细则》还规定投资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信息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后续措施。

  今年年初,中信证券、中信建投因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分别领了超千万的罚单。

  看点二:每年回访比例不低于10%

  在充分考虑证券公司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即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中证协规定,回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即时通讯回访、问卷回访、面见回访等。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三年。

  对于新增相关交易权限的回访范围,明确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

  证券公司回访应当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对新开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回访确认后账户方可使用;对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回访;二是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三是对其他投资者,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下同)的5%。

  看点三:佣金标准需公示、不得恶意低价揽客

  针对近两年愈演愈烈的佣金大战,《实施细则》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证协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当经过合规部门和财务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

  看点四:多项第三方营销行为被禁止

  在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要求方面,自律规则提到,券商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券商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券商业务、代券商招揽、服务投资者。

  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券商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另外,证券公司应当公示证券经纪业务投资者资金收付渠道,并提示投资者在进行交易结算资金收付时,应当通过证券公司或三方存管银行的银证转账功能进行,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资金收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公示与营销、开户、交易等证券经纪业务任一环节相关,且具有对外展业功能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8亿,对于客户规模、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展业模式的转变,证券公司亟需规范经纪业务展业、加强公司自律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鉴于近年来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互联网技术普及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证券交易相关业务场景的不断扩展,《实施细则》《账户规则》及《必备条款》均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本人意愿,推动券商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保障措施方面,《实施细则》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规范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同时,实行双岗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在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建立制衡机制。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并定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常规稽核审计,包括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等。

  《账户规则》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尊重客户本人意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必备条款》则重点强调严格落实证券公司账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和反洗钱义务,强化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监测与核查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调完善双方的声明和承诺,严格落实委托指令管理要求、强化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明晰费用约定,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下一步,中证协还将通过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等形式,对相关规则进行解读宣讲,并积极开展行业交流工作,引导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

  中证协证券经纪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国泰君安证券总裁王松认为,《实施细则》立足证券经纪业务本源,聚焦证券经纪业务重点领域,细化执行层面的具体要求的同时也切实可行,解决了一些久而未决的问题。

  “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行业的‘压舱石’,是支持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安信证券有关业务负责人认为,随着证券公司营业网点、从业人员、客户数量、业务模式的不断发展,一套行业统一、与时俱进的业务规则已是如箭在弦。

  银河证券有关业务负责人称,“细则将投资者管理作为总则之后的第一章内容,同时,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中信证券认为,上述自律规则的颁布,有助于指导证券公司全面落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关键词阅读:重磅!最新细则发布

责任编辑: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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