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营业部原负责人涉嫌合同诈骗 民生证券收警示函一封
金融界10月26日消息 日前,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多伦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查,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证券营业部(原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现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此外,非公司人员长期在营业部从事记录考勤和会议纪要等工作。
天津证监局表示,上述问题反映出民生证券营业部人员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民生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民生证券收警示函前一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魏方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而魏方便是上述合同诈骗案的主谋,在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天津证监局作出上述决定。据《关于对魏方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显示,魏方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期间,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与投资人签署其伪造的“固定收益业务协议”,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在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时,魏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上述重大事项未报告。魏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相关规定,故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据了解,这并非民生证券首起合同诈骗案。2014年,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许静虚构投资理财、炒股等投资项目,私刻公章和客户签订虚假合同,骗取数十人约3亿元资金。民生证券虽未参与相关诈骗活动,但因对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把关不严、监管机制失效等问题被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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