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8月1日消息 今日,北京审判信息网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判刑。
据悉,被告人吴某出生于1960年,案发前系某证券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产品销售板块负责人。2000年入职,直至2021年1月,其经某证券纪委电话通知后到案。值得注意的是,除负责产品销售和管理业务外,吴某还负责各个营业部的业绩考核及销售奖励政策的制定。吴某的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序列,除领取公司规定的薪酬外,不得领取其他薪酬。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吴某在担任某券商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副经理、经纪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期间,接受王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负责基金产品组织销售、承担销售收入经营指标、负责基金引入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5.5万元。
具体来看,2017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某利用某券商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副经理等职务便利,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某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金某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收受现金15万元;2014年至2015年,吴某以相同方式为某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现金40万元;2015年至2017年,其又为该券商某南路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现金7.5万元;2015年至2019年,吴某为该券商某大道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公司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现金65万元;2019年至2020年,吴某为该券商佛山顺德某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公司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8万元。

根据证人证言,基金公司纯引进的专户产品放在公司要么是用该产品产生的分仓佣金折抵之前的欠量,要么是为了今后更好的合作。倘若是为了折抵欠量,而产品又是公司总部引进,那么就会以总部部门的名义向公司总部申请席位,不会计提薪酬奖励,但若是由分支机构人员负责引入,那么谁与基金公司洽谈便给予谁奖励。因此,吴某通过帮助分支机引入专项产品的方式收取贿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另外,在案扣押的受贿人民币145.5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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