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600366.SH):控股股东、实控人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格隆汇 11 月 6日丨宁波韵升(600366.SH)公布,公司控股股东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竺韵德以及控股股东相关当事人朱建康于2020年8月2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20098号、甬证调查字2020099号、甬证调查字2020100号)。

  2020年11月6日,上述对象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0]10号),具体内容如下: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竺韵德、朱建康:你们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升控股)作为持有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3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未依法向宁波韵升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宁波韵升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利用“宁波乾浩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宁波龙象”证券账户)交易“宁波韵升”,具体为:

  1.2017年4月至7月期间,累计买入“宁波韵升”37,304,770股,成交金额6.42亿元,累计卖出“宁波韵升”210,300股,成交金额404.53万元,累计净买入“宁波韵升”37,094,470股,占宁波韵升总股本的6.66%。

  2.2019年5月至8月期间,累计卖出“宁波韵升”55,890,175股,成交金额4.76亿元,累计买入“宁波韵升”177,000股,成交金额145.08万元。

  “宁波乾浩”证券账户、“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均由韵升控股安排员工办理,两账户交易“宁波韵升”的决策均由韵升控股作出,资金均来源于韵升控股,盈亏均由韵升控股承担。经计算,“宁波龙象”证券账户盈利208.35万元,“宁波乾浩”证券账户亏损7757.22万元,两账户合计亏损7548.87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韵升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于韵升控股的相关违法行为,时任韵升控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8年5月起兼任总经理)竺韵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韵升控股副总经理(2018年5月起改任董事)朱建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韵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对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和未依法履行发出要约收购义务分别处以罚款20万元,对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罚款400万元;

  二、对竺韵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三、对朱建康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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