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彩科技未按时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首创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号显示,经查,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彩科技,838039.OC,已停牌)未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吕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光彩科技及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光彩及上述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光彩科技于2006年6月7日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吕明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时主办券商为华福证券,现已更换为首创证券。
2018年8月9日,仁城国际公告称,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并经核准,公司证券简称自2018年8月10日由“仁诚国际”变更为“光彩科技”。公司名称自2018年8月10日由“青岛仁诚国际船舶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8039”保持不变。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8年6月5日,仁城国际公告称,通过与华福证券充分沟通及友好协商,双方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于2018年5月15日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首创证券”)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由首创证券担任公司的承接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020年4月30日,光彩科技公告称,因审计进场较晚,截止到目前为止,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故公司无法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做好挂牌公司等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5月6日开市起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停牌。
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吕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7号
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吕明:
经查,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吕明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及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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