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上半年扣非净利润增36% 业绩公布股价仍阴跌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24日晚间,浙商证券(601878.SH)发布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浙商证券实现营业收入44.88亿元,同比增长67.7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5亿元,同比增长36.0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38亿元,同比增长35.7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2.71亿元,同比增长84.26%。

  昨日,浙商证券股价下跌,截至收盘报14.70元,跌幅1.87%,换手率1.84%。

  今日,浙商证券股价继续下跌,截至收盘报14.69元,跌幅0.07%,成交额12.73亿元,换手率2.38%。

  上半年负债超650亿元

  2020年上半年,浙商证券资产总额为802.49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19.06%;负债总额为650.39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23.77%。截至2020年6月30日,浙商证券资产负债率为76.25%,较上年度末增加4.87个百分点。

  2020年上半年,浙商证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33%,比上年同期增加0.85个百分点;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21%,比上年同期增加0.81个百分点。

  上半年经纪业务收入6.60亿元

  2020年上半年,浙商证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业务、财富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业务、私募基金管理及投资业务、证券研究业务。

  报告期内,浙商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为6.60亿元,自营投资业务收入为7.13亿元,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为2.60亿元,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为3.86亿元,信用业务收入为5.98亿元,直接投资业务为-1443.55万元,期货业务收入为22.45亿元。

  2020年上半年度,浙商证券实现投行收入3.86亿元,相较去年同期增长211%。完成股权、债券融资项目共计65单,融资总规模达到412亿元。股权方面,上半年度共完成7单保荐项目,合计融资规模达49.47亿元。其中,IPO项目3单,承销金额18.42亿元;完成4单可转债项目,承销金额31.05亿元。债券方面,完成58单债券的主承销发行,承销金额362亿元,承销规模实现去年全年的76%。此外,公司创新债券累计发行创新债10单,合计承销金额72.1亿元。

  3单IPO保荐项目过会

  上半年度,浙商证券共完成7单保荐项目,其中,IPO项目3单。2020年1月17日,浙商证券保荐的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过会。4月7日,浙商证券保荐的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2020年5月11日,浙商证券保荐的江苏云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信用减值损失增长712%

  半年报显示,2020年上半年,浙商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5676.98万元,上年同期为698.75万元,同比增长712.45%。浙商证券表示,主要是坏账损失和融出资金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增加。

  2020年上半年,浙商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中,坏账损失556.29万元,融出资金-100.37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5221.06万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浙商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10.42亿元。2019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为6.69亿元。

  2020年上半年,浙商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7.37亿元,上年同期为6.95亿元。

  诉讼、仲裁事项共14项

  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浙商证券未发生《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此外,今年上半年,浙商证券集团尚未披露的新增(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有14起,其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2起。

  第一起为公司与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赛特”)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6910万元。

  2017年8月、11月,融资人宁波赛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分两笔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标的为美利云,融资本金合计6,910万元(一笔本金为1,100万元,一笔本金为5,810万元),购回日期均为2018年8月,担保人均为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6月,融资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息,且上述两笔交易分别收盘跌破追保线,融资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采取追保履约保障措施,构成实质性违约。公司多次要求融资人及其担保人归还融资款项未果,遂分别向杭州中院、江干区法院提起诉讼(两起担保人诉讼,两起融资人诉讼)。两起融资人诉讼:2019年5月江干区法院一审已判决,法院判决融资人归还我司全部融资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并判决融资人向浙商证券赔偿律师代理费、保全担保费。融资人质押给公司的美利云股份6月解禁后,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处置和申请司法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已全部收回融资人负债本金6,910万元、利息、违约金以及浙商证券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起为公司与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珍慧、陈德松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1.8亿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商证券陆续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3笔,质押标的均为中新科技(代码603996),融资总额为1.8亿元。2019年5月,江珍慧与陈德松分别为上述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5月,上述交易履保跌破150%,融资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采取追保履约保障措施,江珍慧与陈德松未能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浙商证券遂分别向江干区法院和杭州中院提起诉讼。2020年2月,法院出具《调解书》:3月27日之前中新科技向浙商证券支付购回交易款以及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江珍慧、陈德松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质押股票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5月,公司已向台州市椒江区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已受理。

  第三起为周婉茹诉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李坚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本金2954.94万元。

  2019年8月,公司收到杭州市中院立案材料,周婉茹以期货交易纠纷为由将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李坚路诉至杭州中院,周婉茹请求法院判令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李坚路共同赔偿其损失29,549,410.6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20年5月11日,杭州中院作出判决,判决李坚路赔偿周婉茹损失19,276,630.83元及利息,驳回周婉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周婉茹、李坚路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分别向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起为浙商资管与李欣股票收益权合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涉及本金2.77亿元。

  浙商资管管理的产品发生融资方违约,浙商资管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融资方李欣所质押的27,813,840股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法院裁定质押股票归公司所有,用以抵偿276,675,224.6元债务。2018年9月22日,经浙商资管申请,杭州中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银江股份协助办理标的股票解禁手续。银江股份就此提出异议,后杭州中院裁定异议成立。浙商资管已就杭州中院上述裁定向浙江高院申请复议,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第五起为银江股份与浙商资管、李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18年6月15日,浙商资管收到银江起诉状及法院应诉通知书,银江股份以确认公司与李欣签署的三份《股票质押合同》无效为由又向杭州中院提起了诉讼。杭州中院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开庭审理,一审已判决驳回银江股份诉讼请求。银江股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银江股份上诉,维持原判。

  第六起为浙商资管诉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违约案。涉及本金4000万元。

  浙商资管管理产品购买的中期票据(本金4,000万元)发行人发生预期违约事件,浙商资管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杭州中院二审裁定,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朝阳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下达判决,判令华阳经贸支付本金、为支付利息、罚息及浙商资管支付的诉讼相关费用。华阳经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因未缴纳诉讼费,法院二审裁定华阳经贸撤回上诉。

  第七起为浙商资管诉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涉及本金4000万元。

  浙商资管管理的定向资管计划持有“14中信国安MTN002”中期票据50万份,每份面额为100元,本金共计5,000万元。因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陷入经营危机,债务预期违约,浙商资管遂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目前,本案已裁定移送北京三中院集中管辖,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第八起为浙商资管诉违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涉及本金为1亿元。

  浙商资管管理的资管计划持有“16东旭光电MTN001A”中期票据合计面额1亿元。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兑付本息,构成实质违约。浙商资管于2019年11月19日提起了诉讼,杭州中院于同日受理了案件。杭州中院已依据浙商资管申请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4,448,000元财产实施了司法保全。

  2020年4月,杭州中院裁定案件移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第九起为浙商资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涉及本金为2亿元。

  浙商资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浙商资管根据委托人指令于2019年4月4日对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福建刚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刚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刚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债务人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标的金额20,040万元,同时,提起了对所有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杭州仲裁委员会已下达裁决书。公司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件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仲裁纠纷,浙商资管作为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执行仲裁事务,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起为浙商资管诉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保证人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纠纷。涉及本金为2亿元。

  浙商资管系浙商聚金浙银杭州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因资管计划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收益且担保人邓天洲、黄博涉及重大诉讼、触发了浙商资管与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富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立即受让条件,浙商资管要求各被告支付受让价款,但各被告均未按时支付。浙商资管根据委托人指令于2019年5月22日对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保证人邓天洲、黄博向杭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200,401,066.67元及相应违约金、律师费,被告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6月8日,杭州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我方的主要诉讼请求。本案件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诉讼纠纷,浙商资管作为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执行诉讼事务,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一起为浙商资管诉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投资”)、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等7名被告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纠纷。涉及本金为13.88亿元。

  浙商资管系浙商聚金浙银杭州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因资管计划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收益,触发了浙商资管与泰禾投资、泰禾集团、舟山裕和蓝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天熙裕和医院投资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宁波钱潮涌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关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企业舟山裕和蓝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份额立即受让条款,但泰禾投资及泰禾集团未按照约定完成受让,相关担保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受让款项和违约金。

  浙商资管根据委托人指令于2020年6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泰禾投资及泰禾集团共同向浙商资管支付转让价款1,388,133,617.95元,及违约金、律师费,被告黄其森、叶荔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禾投资、舟山裕和蓝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天熙裕和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质押股依法变价以清偿债务,被告宁波钱潮涌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舟山裕和蓝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各被告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同时,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截至目前,杭州中院已受理此案。本案件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诉讼纠纷,浙商资管作为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执行诉讼事务,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二起为浙商资管与北京中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科光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新能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石俊峰、郗翠红、李爱林强制执行一案。涉及本金为9737.63万元。

  浙商资管系浙商聚金浙银金华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因触发了浙商资管与北京中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浙商聚金浙银金华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提前回购条款,但中健祥未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义务,回购价款为9,737.63万元。2019年11月28日,浙商资管根据委托人指令及公证债权文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对北京中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科光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新能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石俊峰、郗翠红、李爱林等债务人及担保人予以强制执行;2020年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01执175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目前正在与执行员沟通,表示已向东城区法院发函,要求东城区法院移交质押股票处置权,东城区法院尚未答复。本案件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纠纷,浙商资管仅作为管理人代计划做强制执行申请人,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十三起为15洛娃01”公司债券纠纷案。

  公司为公司债券“15洛娃0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15洛娃01”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代表“15洛娃01”部分持有人】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的公司债本金97,409.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2019年2月,上海贸仲委受理该案。2019年5月开庭,未裁决。2019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贸仲委通知,因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受理洛娃科技破产重整案,本仲裁案仲裁程序中止。恢复开庭后,9月上海贸仲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洛娃科技向公司支付本金97,409.4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9年11月,洛娃科技管理人起诉浙商证券,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2019年12月,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管理人对本公司主承的“15洛娃01”公司债券的审查意见认为抵押无效。随后公司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请法院确认浙商证券代表持有人享有有抵押的担保债权。待该两起案件有诉讼结果并且生效之后,管理人再行确认债权性质。

  第十四起为“16洛娃01”公司债券纠纷案。涉及本金为

  公司为公司债券“16洛娃0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16洛娃01”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代表“16洛娃01”部分持有人】向上海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公司债本金33,710.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2019年2月,上海贸仲委受理该案。2019年5月开庭,未裁决。2019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贸仲委通知,因北京朝阳区法院立案受理洛娃科技破产重整案,本仲裁案仲裁程序中止。恢复开庭后,9月上海贸仲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洛娃科技向公司支付本金33,710.6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9年11月,洛娃科技管理人起诉浙商证券,诉请确认抵押合同无效。2019年12月,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持有人会议,管理人对本公司主承的“16洛娃01”公司债券的审查意见认为抵押无效。随后公司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请法院确认浙商证券代表持有人享有有抵押的担保债权。待该两起案件有诉讼结果并且生效之后,管理人再行确认债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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