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上协: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披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做得怎么样?

今天是第六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值此之际,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关于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研析。

图源: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微信公众号文章

上市公司不断丰富投资者沟通渠道

报告显示,在投关活动开展渠道方面,上市公司探索建立多层次沟通模式,丰富投资者沟通渠道。2023年,沪深北三市共计4,510家公司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召开比例约95.09%。沪深300指数公司、“A+H”上市公司、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基本全部召开。董事长总经理出席率达到97.83%,独立董事保持了较高的出席率,出席率约89.14%。据主流路演平台数据显示,共有超70万中小投资者参与业绩说明会,1799家公司说明会超过百位投资者参与。

自愿性信息披露工作待加强

报告也同时指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如月度产销情况、在手订单量、公司治理效果等信息,这些资料都能帮助投资者更加充分地了解公司真实价值,降低投资风险。

然而,现实中,有些上市公司为迎合市场炒作,频发公告“蹭热点”,误导投资者。也有上市公司进行选择性披露,隐瞒关键信息,使得投资者权益受到更严重的损害。

比如在A股史上罕见、涉及至少13家上市公司的“900亿专网通信骗局”中,上市公司就通过隐匿客户、供应商、预付款对象,形成业务虚构,进行财务造假。

在另一宗财务造假案中,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存货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129亿元。投资者本可以通过“供应商和客户多处重叠的情况”发现一些猫腻,但公司在财报中隐瞒了供应商和客户的名称,增加了关联交易的隐蔽性。

这些行为,都暴露出部分上市公司在自愿信披工作方面的随意性。

事实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自愿性信披有着明确的要求。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也指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自愿信披”不该成为“自由信披”。一方面,应当提升自愿性信披的积极性,充分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但另一方面,自愿性信披也并非越多越好,一些对于投资者决策没有作用、甚至存在误导的信息,则应避免披露。

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上市公司加强自愿性信披质量的同时,投资者也应提高自身的信息筛选和判断能力,共同维护健康、公平、透明的资本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钟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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