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违规被责令改正 研报依据不充分方法不专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601066.SH)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中信建投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报告参考资料为电子平台个人账户上传文章,未进行规范信息源确认,关键数据交叉验证不足,数据基础不扎实;二是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分析逻辑客观性不足,以预测数据和假设条件主观推定结论。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指出,上述问题反映出中信建投对该份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到位,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信建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中信建投应进一步加强对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切实提升制作、发布研究报告的质量。中信建投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九条规定: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76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报告参考资料为电子平台个人账户上传文章,未进行规范信息源确认,关键数据交叉验证不足,数据基础不扎实;二是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分析逻辑客观性不足,以预测数据和假设条件主观推定结论。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对该份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到位,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研究报告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切实提升制作、发布研究报告的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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