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十堰违法未落实授信条件放贷 分行俩领导遭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8日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昨日公布的十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十银保监罚决字〔2020〕5-7号)显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十堰分行”)未落实授信条件发放贷款。
当事人付长清、肖晓章分别对湖北银行十堰分行上述违规问题负领导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堰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湖北银行十堰分行罚款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付长清罚款1万元,对肖晓章罚款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湖北银行十堰分行成立于2013年8月22日,张永刚为负责人。湖北银行成立于2011年2月25日,注册资本68.50亿人民币,刘志高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2.50%。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7年1月20日公示的《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付长清任职资格的批复》(鄂银监复〔2017〕14号)显示,核准付长清湖北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6年3月1日公示的《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肖晓章任职资格的批复》(鄂银监复〔2016〕39号)显示,核准肖晓章湖北银行十堰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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