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高新: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19-08-31附件下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八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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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2019年8月15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号楼1楼)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9年8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公司股份191,025,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1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 名,所持股份 179,074,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6623%;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名,所持股份11,95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1.57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91,025,8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511,836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汪 华
经办律师:
刘云祥
2019年8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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