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冯德荣、谭启、庞小锋、张光华:
因你们在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冯德荣、谭启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庞小锋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张光华给予警告。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24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人:王瑾,电话010-88061210,传真010-88060140),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关键词:行政处 送达 并处 决定书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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