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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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度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6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和参加表决人数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的议案
经表决,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同意公司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百万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豫龙同力通过银行取的投资集团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
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2005年通过银行由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19,554万元,用于日产5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建设。目前,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由于豫龙同力水泥公司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偿还该笔贷款,经与河南投资集团协商,拟申请委托贷款展期。该委托贷款展期时间为6个月,年利率为7.74%。本次展期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时可以有效的满足豫龙同力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议案事先征求了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书面确认文件。
由于该议案涉及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蔡志端、张浩云、王金昌、郭春光回避了表决,本议案由3名非关联董事邱淼贵、牛苗青、马书龙进行了表决。
经非关联董事表决,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6月5日
关于委托贷款展期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通过银行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委托贷款展期问题,我们认为,本次展期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并可以有效的满足豫龙同力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我们同意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通过银行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得19,554万元的委托贷款展期。
独立董事:
邱淼贵
马书龙
牛苗青
20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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