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限售股转让指导意见

  • http://www.jrj.com  2008年04月20日 21:45  金融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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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界网站4月20日消息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证监会今日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以下为意见全文: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界简评]: “大小非”的规范减持将直接利于稳定市场。”这也表明证监会终于开始出手了,因为很长时间以来证监会对于市场的态度一直是沉默的,因此在3000点附近这种态度的显现有助于逐步稳定市场。需要更多后续政策的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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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

  13.大宗交易的价格是否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

  14.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是否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大宗交易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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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限售股 大小非 证券交易所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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