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先生答记者问实录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来源:金融界网站)
金融界网站4月12日讯 第四届(2007)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奖于今日在北京举行,本网对此次会议进行全程图文直播。以下是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先生回答记者提问实录。
提问:杨院长你好!感谢您精彩的演讲!
我本人是易安亚太咨询公司的,我们也做了公司治理和股票激励的一些项目。其中有一个问题,我们一直困扰着,就是说现在国有企业里面,独立董事是一个很特殊的解释。我们知道股权期权也考虑了这些决策,目前的政策出来是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是不能持有期权的,但是在西方的国家也给独立董事一些期权或者是股票。那么,按照杨院长的想法,在国内独立董事应不应该获得期权和股票?
杨瑞龙:当然了,我们中国是不允许独立董事拥有期权,而且我们对于他的保险多于限制性的条款。为什么呢?比如说我们现在很多的公司我有风险,一年才给我几万元,出了问题可能我受不了,所以你给我搞个保险。那么,就你讲的,国外的独立董事的期权,也不是非常普遍的。有这样的做法,但是一般没有给股票期权激励的。但是,经理人的股票期权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就是独立董事到底可以发挥多大的作用都没有搞清楚。这不像在美国,美国的独立董事出了问题,会承担一辈子的责任。那么,别人也把我请过来了,那么作用有没有呢?也不能说没有,因为很多的单子是需要独立董事签字的,但是到了实际交易的时候,他还是要眼睛看亮一点的。
因为公司出了问题的时候,媒体都清楚,炒你大股东脸皮厚得很,没有用。所以就炒你的独立董事,因为脸皮比较薄,所以在这个情况下面他还是很小心谨慎的。
但是,作用不能说没有,比如说我在一个公司里面当独立董事,开始的时候我也是比较小心谨慎的,不是那么爽快地签字。所以,我开会的时候,一个董事要上来接我,我不干了,所以开会的时候我是最边上的位置,因为我们在那个地方敢对董事长说“不”,最多你不让我干了,你不让我干我才几万元。但是,作用还是有限的,所以当务之急是怎么样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然后加大独立董事所承担的义务。现在独立董事的义务还是比较小的,就是在独立董事义务多起来的时候,我们还是应该给一个完善地保险。所以,现阶段就是给独立董事引入一个股权激励还过早,尽管我很希望有一个股权激励。
提问:我有一个问题,关于职工代表这个问题,国内的体系里面,公司治理体系里面是有独立董事,还有监事会,监事会里面,据我所知,是有职工代表做一个监事会的成员之一。
应该说,在治理结构里面,也应该有职工代表这样一个经过监事会的讨论里面发表意见,可以进入政策的考虑里面。还有一个,据我所知的监事会的运作情况一般在董事会开会以后,既然董事会决定的问题,监事会还可以推翻董事会。因为他可以在股东会议上面提出他的意见,或者是他提出一个议案,作为代表在股东会里面做几个反对的议案,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杨瑞龙:你对于内部的公司比较了解,讲得比较详细,因为我有感受。我以前是三个公司的独立董事,但是现在我掉了几个,因为我觉得风险越来越大,所以不大敢做。
中国目前的股份公司都是国有改制而成的,所以他有一个大股东,所以通常是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然后他是核心人员组成的。一般是董事长、总经理,有的时候总经理小半格,有的时候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同格的,它是由国资部门来组成的。
监事会通常是公司里面的专职副书记,或者是工委主席担任副书记,他们通常是由董事长提名,上届主管部门认定。所以,我做了这么多年的独立董事,一般是党委副书记、工委主席、审计主任加一般员工。所以,我认为在国有体制的公司下面,监事会是拍马屁的,一般是我们开会的时候他们旁听,然后我们开完会让我们去其他的地方,然后12点吃饭,但是他们12点都来吃饭了,但是都没有参加会。
本来监事会的贡献不大,但是为什么构建监事会?因为董事会是由大股东产生的,一旦产生的时候是由选举大会投票的,但是选举出来之后是由大股东控制的。所以,为了防范这个问题,所以同时在股东大会选举做一个平台的委员会,这个监事会针对股东大会负责,不是一个利益性的董事会,然后监督董事会的行为。但是,我认为这是下一步的问题,我们现在连董事会都没有构建好。
只有在董事构建比较好的条件下,才可以构建监事会。所以,这可能是我们董事会要重点讨论的一些问题。
提问:我知道开会的时候邀请监事会在,而且董事长也邀请他们发表意见。我们在境外是EMG的公司治理就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实际上董事会也发表了他的作用,代表了要股东的利益。
如果像你刚才所说的,在独立公司里面,也可以由职工做代表,考虑一些员工的利益。我相信独立性也存在,可以有一个独立性的测试,就是说他没有参与什么,如果前面有一些提到员工的部分,他可以避免或者是发起投票。
我相信,在境外实际上不单单妥协是EMG还是BNG的公司治理。现在公司没有说做哪个行,所以应该有独立董事,同时又有监事会存在。
杨瑞龙:你讲得这个很好,但是同时可能涉及到了我们的法律体系的问题。我讲的一套法律体系,主要是来自大陆法系,香港可能是英美法系,所以它构建公司治理框架的时候是有区别的。
按照英美法系,我可能是董事会选出来的,但是我的任期比你长,他有另外一套制度的安排,保证公司所做的决定,可以满足大部分股东的利益。所以,我们中国目前的法系,两者是异曲同工的效率。问题是中国的改革30年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可以把世界上的优秀的经验搬过来,只要大的方面不改变,照样可以给你歪嘴和尚念歪经的问题。所以,关键的问题还是背后的深层次的改革,我是这么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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