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税率下调并不惠及股票账户
就炒股资金账户利息征税是否按5%征收一事,广州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明确表示
本报讯 记者 严丽梅 报道:在本报25日刊出《炒股账户利息按20%税率征税?》后,记者昨天又从广州市地税部门得到了一个与市国税部门不同的说法。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对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简称“利息税”)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储蓄账户利息所得,另一种是非储蓄账户利息所得,如股民炒股资金的利息所得。前者由国税部门征收,后者从1999年10月后由地税部门征收。前一类账户利息所得,自去年8月15日之后均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后一类账户利息所得,则应按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这位负责人解释,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已明确“储蓄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显然不属于储蓄机构。而国务院2007年出台的“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为5%”的政策指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因此,这个优惠政策没有炒股资金账户的份。
那么,凭什么炒股资金账户利息所得要交20%的税?这位负责人解释:
一,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税,税款由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2005年国家财税部门又特别规定,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换言之,只有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个税减按10%税率征收。然而,这个规定并未提及“利息”,所以凡是非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仍要按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炒股资金账户利息就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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