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违令收购罗宁高速



  本报记者 陈锋 北京报道

  “我们比你们更关心!力争2008年出台,希望越早越好。”1月24日,交通部体法司立法处处长魏东如是回应《华夏时报》记者。

  此前传言在2007年年底前出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直到今天,仍在安静“养胎”中,预产期不得而知。

  来自交通部的信息称,《办法》去年即已上部务会并获通过。魏东处长亦证实,在交通部这一程序已经完成。“但交通部一家过了还不行,正在跟几个部委协调意见。”他补充说,“在一些问题上,部委之间没有取得完全一致,需要进一步沟通。”

  魏东拒绝透露争议的焦点,仅强调“涉及到多方面协调的事,难度较大”。

  等不及的转让

  部际会审《办法》之际,一起“迫不急待”的高速公路收购案令人瞩目。

  1月16日,福建高速(爱股,行情,资讯(600033.SH)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以6.1亿元的价格收购母公司资产罗宁高速100%的权益。

  据了解,罗宁高速系国家高速公路网沈海线在福建省境内的组成部分,全程约33公里,2000年2月建成通车并开始收费。

  “这一收购与交通部通知精神相悖。”福建省交通厅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毫不掩饰他的观点。他说,2006年12月7日,交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

  1月24日,正在北京出差的福建高速股份公司总经理熊向荣向记者解释,收购罗宁高速,是大股东和政府向股民兑现股改承诺,“涉及诚信问题”。

  据了解,公司大股东在股改时表示,将在2007年12月31日前,把罗宁高速公路注入上市公司。但这一承诺在今年1月15日前,迟迟未履行。公司曾通过定期报告多次强调,承诺未能兑现,是因为交通部相关规定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转让。

  面临法律风险

  截至今天,交通部的“暂停令”依然未被撤销,但收购罗宁高速,最终定案。1月8日,福建省国资委发函批复了这一收购行为。此前的2007年12月6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批复授予福建高速股份公司拥有罗宁高速公路20年零3个月的收费期限,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

  看似手续完备的权益转让,却在很多人眼里并不妥帖。福建省交通厅有官员指出,这起收购案“存在法律风险”。他认为,罗宁高速的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其权益转让,理应须经交通部审批,而事实上,在《办法》出台之前,这一转让行为不可能获得交通部批准。

  福建高速股份公司总经理熊向荣承认,收购罗宁高速未向交通部报批。对于收购行为是否涉嫌违规问题,熊向荣表示,公司认为,交通部相关通知是暂停经营权的转让,而公司收购的是股权,“不可能违规吧”。

  经营权转让与股权收购之间是否有联系?熊向荣予以回避,称他也不太清楚。

  “可以说,这是在诡辩,想自圆其说。”一位对此事相当了解的官员说。不过,他也表示理解,在涉嫌转让兑现股改承诺、等待新法出台而失信股民两个选项之中,不管作何选择,都很尴尬。

  权益转让显露突破口?

  福建高速收购罗宁高速事件,迅速在业内传开,并引起反响。

  山东高速(爱股,行情,资讯(600350.SH)董秘王大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正在关注此事。目前,公司和大股东都在为收购京福高速德州至济南段资产努力与审批部门沟通。

  与山东高速一样,多家在“暂停令”下发前即列计划注入优质资产的高速公路板块上市公司,亦闻风而动。

  业界人士指出,如果这一收购案不被纠正,因一纸通知而暂停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势必被认为出现“突破口”,并被一些公路公司效仿。

  “我还没有听说福建高速收购罗宁高速的事。”虽然未对此事作出评论,但魏东指出,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情形确实存在,表现在程序上不合法,或有关部门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等方面。

  “我现在不能说,违法转让是不是马上能得到纠正。同样,我也不能说,这种转让是合法的。”魏东表示。

  “这事现在挺敏感。但如果部里真要追究的话,罗宁高速的转让肯定是有问题的。”一位交通官员说。

  《办法》将严格转让行为

  曾经参与新《办法》制定的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主任张柱庭1月25日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交通部叫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是因为没有具体操作规范,产生了诸如转让程序不规范、在收费期接近结束时进行转让以延长收费时限、道路性质变更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

  他透露,新《办法》将对收费还贷公路改变性质的转让严格限制,对转让过程加以规范。比如,转让后收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总期限,转让出去后最多延长5年。“过去转让中暴露出的延长收费时间的情形,在未来将不再发生。”

  《办法》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张柱庭认为,主要是制定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环节较多。再加《公路收费管理条例》出台后,一些法令需要重新梳理,以避免跟上位法抵触。他透露,从程序上,交通部、财政部已经走完,现在停留在发改委最后一个环节。

  对于罗宁高速收购事件,张柱庭表示,这涉及到经营权转让和经营主体股权转让的关系问题,“在《办法》起草阶段,这是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因为可能会出现通过股权转让完成经营权的转让”。张表示,《办法》对此没有一个定论,“中间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对具体的案例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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