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长春经开
(行情,资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6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吉林高院)下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讼状》等。
公司于2003年8月25日和2007年2月14日分别在中国银行(行情,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下称:开发区支行)分别借款13500万元和7455万元,现余额分别为9000万元和7455万元。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东南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经开创投)为7455万元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下称:经开财政)为上述两笔借款出具了担保承诺。2007年8月30日开发区支行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公司归还二笔贷款本金共16455万元,利息736.36万元(利息截止2007年6月20日),本息合计17191.36万元;
2、判令经开创投承担其中7455万元一笔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199.09万元利息(利息截止2007年6月20日),本息合计7654.09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东南公司、经开财政承担对17191.36万元贷款本息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诉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6、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中为实现债权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吉林高院将于2007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