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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屯河:被判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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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3月30日10:24 中国证券报

    ST屯河(600737)公告显示,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民生银行(600016)诉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ST屯河1亿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公司以持有的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8416.16万法人股向民生银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据介绍,三维矿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公司。2002年6月,民生银行与三维矿业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向三维矿业发放一亿元贷款,贷款期限自2003年6月26日起至2005年6月25日止。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将持有的金新信托的18416.16万法人股作质押担保。

    因三维矿业逾期并未清偿所欠本金及利息,2004年7月22日,民生银行向北京高法提起诉讼,要求三维矿业清偿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目前,北京高法判决公司对三维矿业上述债务,按《质押合同》的约定,以公司持有的金新信托18416.16万法人股向民生银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在民生银行实现质权后,公司有权向三维矿业追偿。

 □实习记者 吕强(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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