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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近日披露招股书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制药”),部分药品涉嫌无证违法生产,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跨省经营的重污染企业,司太立制药仅仅通过了浙江省环保厅的核查,其上市环保核查存疑。此外,司太立制药在报告期内遭受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其董事长涉嫌行贿的不光彩历史对其上市也存在一定阻碍,其上市进程或遇阻。
涉嫌无证违法生产
司太立制药招股书称,公司拥有碘海醇、碘克沙醇原料药的生产批件及全套生产工艺技术,其他品种如碘帕醇、碘佛醇、碘普罗胺等X射线造影剂原料药的批件正在申请过程中,如碘帕醇已向国家药监局提交原料药注册的申请,处于评审阶段。招股书在揭示投资风险时也指出,碘帕醇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产的原料药之一,其生产批件尚在申请中,若不能获得该药品生产批件,则公司碘帕醇产品将面临销售空间受限的风险。
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获取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核查报告》”)显示,司太立制药的原料药规模包括年产530吨碘海醇、105吨碘克沙醇、55吨碘佛醇、50吨碘普罗胺、5吨碘帕醇等。《核查报告》中公开的一份名为《司太立制药现有工程、产品、环评审批情况一览表》(表3.2-3)的表格显示,该企业“非离子型C T造影剂生产线”生产的产品碘帕醇,2010年产量为0 .08吨,2012年1-9月产量为0.15吨。
《经济参考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司太立制药招股书中也泄露了碘帕醇已实际生产的“天机”。招股书显示,司太立制药2012年向南京杰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了碘帕醇等产品,后者也因此成为司太立制药前五大客户之一。
《核查报告》透露,根据对司太立制药所使用的原辅材料、采用的生产工艺分析,司太立制药使用的物料或生产的产品中,涉及甲醇、乙醇、醋酐、正丁醇、氯乙醇等多种危险化学品。
鉴于此,就“盐酸左氧氟沙星、碘海醇项目产量调整项目”,环保部门要求司太立制药“在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评价,项目不得投入生产”。环保部门同意司太立制药在位于仙居现代工业聚集区的现有厂区内进行产量调整,由原先审批的年产盐酸左氧氟沙星50吨、碘海醇50吨的产量(2005年12月9日获得台州市环保局环评批复)调整为年产盐酸左氧氟沙星100吨、碘海醇130吨的生产能力。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补充报告中所列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进行调整,不得擅自扩大和更改主要生产设备、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延长生产工艺。
司太立制药在《核查报告》中称,已落实了这一要求,公司于2010年1月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10年6月底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批件。《核查报告》认为,目前司太立制药已通过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企业已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但《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核查报告》显示,司太立制药创建于1997年,而司太立制药网站公开的公司发展历程显示,2000年司太立制药正式向医药化工行业发展并试制左氧产品成功,2002年碘海醇产品试制成功,2005年产值突破1亿元。也就是说,在2010年6月底司太立制药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存在一定的空档期,这段时间内司太立制药涉嫌违法无证生产。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违者应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司太立制药招股书并未披露其涉嫌无证生产的详细情况,也未谈及此等情形对其上市造成的或有影响。
此外,司太立制药在招股书中坦承,其报告期内发生过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并受到10万元行政处罚。招股书最后认定,根据仙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本次事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发行人在事后进行了积极的整改和死亡善后处理。此外,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障碍。
但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云博士指出,判断某一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情形,应由第三方机构或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利机关的上级机关来认定,而不是实施处罚行为的执法机关自行认定,否则有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