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营收披露不准确,中国西电遭上交所监管警示

  5月30日,上交所对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丁小林、时任总会 计师兼董事会秘书田喜民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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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函指出,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西电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1年多期定期报告营业收入披露不准确

  公司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从事光伏项目设备贸易业务,在上述交易中的身份实质为代理人,但日常按照“总额法”核算,期末调整为“净额法”核算。

  上述事实导致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披露不准确。其中,一季报多确认收入2.6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8.97%;半年报多确认收入7.72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1.17%;三季报多确认收入11.39亿元,占调整后营业总收入10.32%。

  二、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

  2021年年报中,公司对多项指标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规范。一是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有误。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应由89.64亿元调减为72.54亿元,占比由63.24%下降为51.16%;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应由21.62亿元调减为10.41亿元,占比由16.02%下降为9.38%。

  二是往来款项前五名披露错误。应收账款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预付款项前五名期末金额披露错误,且未披露预付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79亿元款项。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后,前五名应收账款金额应由16.86亿元调增为18.15亿元,占比由19.56%上升为21.07%;前五名预付账款金额应由3.89亿元调增为6.21亿元,占比由22.91%上升为36.62%。

  三是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说明披露不充分。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中,根据业务性质将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界定为经常性损益,但未在附注中说明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原因,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第五项)要求。

  四是因前述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导致的公司2021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贸易业务收入核算不准确,使得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分季度营业收入亦存在不准确。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数据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并未对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等多项指标进行规范信息披露,导致多期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丁小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田喜民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交所采取监管警示前,今年1月19日,陕西证监局针对中国西电的违规行为,决定对公司釆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丁小林、田喜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关键词阅读:中国西电

责任编辑:邱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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