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北京证监局公布对东方园林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经查,东方园林于2020年12月18日公布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时,存在部分债务违约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裁刘伟杰、财务负责人王谭亮、董秘陈莹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东方园林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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