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股份(601012.SH):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的相关判决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格隆汇10月7日丨隆基股份(601012.SH)披露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荷兰时间202110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LONGi (Netherlands) Trading B.V. (“荷兰隆基”)收到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的简易判决跨境临时禁令(案号/ 卷号:C/10/621252 / KG ZA 21-563),此次诉讼的情况如下:

  荷兰时间202175韩华(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ON)向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提起针对隆基荷兰的简易跨境临时禁令申请,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202179受理了此案诉讼各方的信息如下:

   (1)韩华代理律所 HOYNG ROKH MONEGIER,代理律师(代表)T.M. Blomme

  (2)公司代理律所 NautaDutilh代理律师(代表)A.M.E. Verschuur

  诉讼案件的内容:

  韩华以上述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一审判决判定德国隆基产品侵犯韩华EP2220689 专利权,以及上述法国巴黎法院对荷兰隆基、德国隆基和香港隆基起的诉讼为由,声称荷兰隆基作为隆基在欧洲的子公司,负责欧洲相关涉嫌侵权单晶太阳能组件在欧洲的分销,并请求对荷兰隆基颁发一项可强制执行的跨境临时禁令,具体诉讼请求包括:

  (1)要求荷兰隆基禁止以任何方式直接和/或间接参与侵犯涉诉欧洲专利在16个生效国家的侵权行为;

  (2)要求荷兰隆基禁止在涉诉专利生效的16个国家通过销售、诱导、便利和获利实施侵犯专利权的非法行为

  (3)要求荷兰隆基在判决书送达后两周内向韩华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荷兰隆基涉诉欧洲专利生效的 16 个国家内提供涉诉产品的所有客户

  (4)要求隆基在判决送达后两周内,向上述每一位客户发送包含召回内容的信函并向韩华提供副本

  (5)对于荷兰隆基违反上述1-4条禁令行为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向韩华支付 2.5 万欧元的罚款

  (6)要求荷兰隆基支付诉讼费用

  荷兰隆基于202192日提交答辩状,基于专利无效、产品不涉嫌侵权、缺乏权利和强制执行基础、管辖权、不适合简易程序、缺乏紧急性、利益平衡等理由进行反驳。本案件于20219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涉诉专利为韩华购买获得,韩华声称的在此欧洲专利权生效的16个国家的专利权存在瑕疵因此在许多国家不具有行使权力的基础,从判决结果来看,法官也支持了公司的观点。

  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如下: (1)荷兰隆基自判决书正式送达(截至目前该判决书尚未正式送达)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后不得实施侵犯韩华拥有在9个欧洲国家的 EP 2 220 689 B1 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行为(销售、诱导、便利和获利)。上述国家包括利时、保加利亚、德国、法国、列支敦士登、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和瑞士涉及的组件产品包括 Hi-M03Hi-M03mHi-M04Hi-M04mHi-M05Hi-M05m

  (2)违反禁令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向韩华支付2.5万欧元,最高不超过500万欧元的罚款

  (3)本跨境临时禁令可强制执行

  (4)双方各自承担诉讼费用

  (5)基于荷兰隆基未发生侵权行为为由,驳回其他属于专利侵权的诉讼请

  公司认为本次判决缺乏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将根据相关法律立即提起上诉,争取尽快解除临时跨境禁令。

  由于本次临时禁令的主体仅针对荷兰隆基,除荷兰隆基之外其它公司的行为及客户不受该禁令任何限制。此外,公司已储备和生产新技术产品,并与韩华就替代技术方案达成协议将根据客户的选择通过其它方式或通过更换其它与涉诉专利完全不相关的新技术替代产品满足客户需求。因此,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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