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实控人李军收警示函 减持现信披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关于对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32号显示,李军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亚德”,300296.SZ)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经查,在2016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被动稀释等,李军及一致行动人李冬英、杨亚妮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35.08%降至29.28%,累计减少5.8%。李军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对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李军应务必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半年报显示,利亚德主营业务为LED显示技术开发及LED显示产品的生产及服务。李军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票7.04亿股,持股比例为27.69%。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132号

  李军:

  经查,在2016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被动稀释等,你及一致行动人李冬英、杨亚妮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35.08%降至29.28%,累计减少5.8%。你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务必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7日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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