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投行收警示函 涉祖名股份蔡祖明涉嫌行贿信披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中国证监会官网近日披露了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及付林、梁咏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一创投行及付林、梁咏梅在保荐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名股份”,003030.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及时报告、披露祖名股份及其董事长蔡祖明涉嫌行贿的行为及该事项对祖名股份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六条第(五)项所述行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一创投行及付林、梁咏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五)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六)指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七)未通过内核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或披露保荐业务项目文件;

  (八)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

  (九)以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付林、梁咏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付林、梁咏梅: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在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及时报告、披露发行人及其董事长蔡祖明涉嫌行贿的行为及该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并构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六条第(五)项所述行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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