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南京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未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了【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泰君安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601211.SH)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对个别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二是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和分析处理机制;三是未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国泰君安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国泰君安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应进一步健全经纪人管理机制、严格监控账户异常交易行为、规范运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国泰君安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1994年9月15日。国泰君安成立于1999年8月18日,注册资本89.08亿元。2015年6月26日,国泰君安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1211。截至2021年3月31日,国泰君安大股东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1.34%。

  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作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国泰君安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对个别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二是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和分析处理机制;三是未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进一步健全经纪人管理机制、严格监控账户异常交易行为、规范运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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