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2018年年报存在五大问题未能揭露 年审会计师邢士军、刘蕾被通报批评

  挖贝网 2月5日消息,*ST目药(600671,天目药业)2018年年报存在五大问题,作为该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年审会计师邢士军、刘蕾被通报批评,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在处罚函中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邢士军、刘蕾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识别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重大股权收购和重大工程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子公司与少数股东间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董事会审批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未将上述事项识别为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是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将公司子公司大额工程预付款审批程序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规定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等事项,认定为一般缺陷,判定的依据不充分,内部控制评价不合理。

  三是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未能识别和认定公司在股权收购、大额资金往来、工程项目立项、预付款等审批程序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四是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未设计并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识别出相关股权收购重大期后事项,未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到截至报告日股权转让协议尚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和相关预付款尚未返还等事项。

  五是其他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了解并测试与筹资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未核查相关审批流程。部分内部控制测试底稿描述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部分内部控制测试底稿存在瑕疵,如未获取穿行测试样本。个别样本名称填写错误、与实际样本不符。

  上交所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天目药业2018 年年度报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邢士军、刘蕾作为天目药业2018 年年度报告年审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能勤勉尽责,存在未识别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4 条等相关规定。

  对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邢士军、刘蕾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称:

  一是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后,已认真整改,对签字会计师予以处理,并督促公司整改;

  二是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理的主要事实均为公司发生的内部控制缺陷,而非财务造假、市场欺诈等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等属于

  专业判断范畴,不属于重要审计程序缺失等性质严重的过失。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则,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属于一般缺陷,不属于重大缺陷。

  针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邢士军、刘蕾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上交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并对天目药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时任注册会计师邢士军、刘蕾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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