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当智慧药房某店上海违法遭警告 药品货架摆放杂乱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日前,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1〕042020000592号)显示,经查明,2020年7月29日,根据双随机工作安排,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石龙路121号的当事人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石龙路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店内药品、货架摆放杂乱,阴凉药品区内温度计显示22.8℃。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020年12月1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石龙路店成立于2017年5月5日。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0日,注册资本1111.11万人民币,江西叮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90%。江西叮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叮当四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徐处〔2021〕042020000592号

  当事人: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石龙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4MA1FR8AX5C

  住所(住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建萍

  现查明,当事人从事药品零售业务。2020年7月29日,根据双随机工作安排,我所执法人员对位于石龙路121号的叮当智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石龙路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店内药品、货架摆放杂乱,阴凉药品区内温度计显示22.8℃。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为证。

  2020年12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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