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信托违法违反税收管理遭处罚 为粤财控股子公司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讯 (记者 马先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罚款2000元,其违法事实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02年6月至2016年6月的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申报资料,逾期超过360天。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南海税一罚[2021]1号。记者查询发现,粤财信托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控股”)旗下子公司。
粤财信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9年7号公告)及《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三项的规定,对粤财信托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月5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粤财信托成立于1985年3月7日。其股东结构如下:粤财控股持股98.14%,认缴出资372931.59万元;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86%,认缴出资7068.41万元。
粤财控股官网显示,粤财信托目前业务已立足广东,辐射全国。截至2018年末,公司管理资产总额达2772.8亿元,其中固有资产总额65.54亿元,信托资产存续规模2707.26亿元。迄今为止,已到期结束的信托产品全部按合同约定进行了财产分配,自营资产和信托资产皆为正常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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