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呼和浩特信贷违法改变用途 两责任人遭警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0〕44号、45号)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601818.SH)呼和浩特分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改变原有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刘韦廷、王国婧为直接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刘韦廷、王国婧分别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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