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公斤苹果寄丢却显示已签收 圆通速递被判原价赔偿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日讯(记者 田云绯 马先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初某国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速递”,600233.SH)因顾客寄送的10公斤红富士苹果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而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圆通速递赔偿原告苹果损失170元并返还快递费24元。

  2019年1月17日,原告初某国在栖霞市王某娟处花170元购买了10公斤红富士苹果,并委托王某娟到被告圆通速递在栖霞市网点将苹果发往北京,收件人赵某,王某娟代交速递费24元。

  2019年1月26日,苹果的收件人赵某告知原告,他并未收到苹果。但原告初某国经圆通速递的官网查询显示已经签收,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11:22:23时。

  于是,初某国与该单的派件人联系,派件人回复“收件人说钱直接赔付您这边,您看怎么操作”、“我司客服已上报问题”。随后,原告初某国多次与圆通速递联系,未得到明确的答复。

  法院认为,被告是有资质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原告通过被告设立在栖霞市的网点,承接了原告的快递业务,收取了快递费和快递件,原告的物品进入到被告的快递链中,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的网点收到原告邮寄的苹果后,未按照约定将苹果邮寄到指定的收件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苹果损失;因为被告未在原告交寄苹果时向原告释明可以保价,被告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告的苹果损失,并返还原告的快递费。

  法院判决,被告圆通速递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初某国苹果损失170元;被告圆通速递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初某国快递费24元;驳回原告初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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