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绥化分行被处罚 未按规定报送结售汇月报表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绥汇检罚〔2020〕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未按规定报送结售汇月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绥化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其罚款5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未按规定报送结售汇月报表的行为,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五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衍生产品业务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等相关报表和资料,具体统计报告制度另行规定。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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