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银行广州分行违法遭罚 未合理审查交易单证真实性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汇处〔2020〕8号)显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花旗银行”)广州分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四条。
2020年1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对该分行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0.03万元人民币。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花旗银行成立于2007年3月29日,注册资本39.70亿元。该行为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花旗在中国的历史可追溯至1902年5月,是首家在中国开业的美国银行。2007年4月,花旗成为首批注册成为本地法人银行的国际银行之一。目前,花旗中国于在华国际银行中处领先地位,在全国12所城市(北京、长沙、成都、重庆、大连、广州、贵阳、杭州、南京、上海、深圳和天津)拥有分支网点。花旗在全球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是在中国最具有全球性的国际银行。
相关规定: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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