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一员工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违纪 使用摄录设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披露了关于对李成龙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2020〕19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李成龙在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8月8日-9日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科目中,存在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违纪情形,李成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经调查审理,考虑到长江证券荆门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已对李成龙采取通报批评、降低基本薪资1000元并扣发2020年终奖金的问责措施,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拟对李成龙采取停止执业30个月的纪律处分。

  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将上述处分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李成龙登记日期为2008年9月24日,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登记状态为正常。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行为既违法违纪,又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有关机关或单位已经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协会按照“上位罚吸收下位罚、重罚吸收轻罚、避免不必要的多重惩罚”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从业人员被证券市场禁入、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开除的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协会不再采取自律措施,直接予以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为执行性、事务性的登记管理行为,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自律措施实施程序。

  从业人员被采取其他种类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协会原则上不再采取自律措施;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差异化、补充性自律措施。

  (二)会员被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协会原则上不再采取自律措施;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差异化、补充性自律措施。

  会员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丧失会员条件的,协会可直接注销其会员证书。注销会员证书为正常的会籍管理行为,不视为协会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成龙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2020〕19号

  李成龙:

  经查,你在参加我会2020年8月8日-9日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时,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科目中,存在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违纪情形,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审理,考虑到长江证券荆门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已对你采取通报批评、降低基本薪资1000元并扣发2020年终奖金的问责措施,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我会拟对你采取停止执业30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自律措施意向告知书》(〔2020〕6号)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你未向我会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我会根据相关规则,决定对你采取停止执业30个月的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我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如对本自律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申请复议。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10月22日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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