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人寿广东违法遭罚 会计凭证记载事项未发生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日讯10月30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广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年40号)显示,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陆家嘴国泰人寿”)广东分公司存在会计凭证记载的经济事项未发生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广东监管局对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罚款30万元。

  此外,姚斌为直接负责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广东监管局对姚斌警告并罚款7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陆家嘴国泰人寿于2004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黎作强,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公司大股东为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和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0.00%。

  姚斌时任陆家嘴国泰人寿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9月29日,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姚斌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姚斌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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