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呼市两家支行违法允许驻点卖保险 责任人遭警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银保监罚决字〔2020〕30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呼和浩特两家支行违法违规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保险产品,两责任人遭内蒙古银保监局警告。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0〕30号显示,建设银行呼和浩特锡林南路电力支行违规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保险产品,高宝峰为上述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高宝峰警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2020年7月31日,建设银行呼和浩特锡林南路电力支行负责人变更,变更后负责人为高宝峰。

  内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显示,建设银行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支行违规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保险产品,李敏为上述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李敏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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