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怡迪违规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0日讯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8号显示,经查,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怡迪,871254)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根据《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要求,欧怡迪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了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临时公告以及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意见,但截至6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欧怡迪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郑胜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欧怡迪、郑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欧怡迪于2010年7月9日在广东省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郑胜,郑胜任董事长、经理,持股比例4.55%。

  欧怡迪于2017年3月31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0年4月16日,欧怡迪公告称,公司原定于2020年4月16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现因年度审计工作进度原因,经公司慎重研究,为了确保披露数据的准确性,将2019公告编号:2020-007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变更2020年4月29日。

  2020年8月31日,欧怡迪公告称,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公司生产经营受较大影响,未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且未按规定每10个交易日披露年报进展公告。目前,挂牌公司审计机构无法完成审计工作,欧怡迪股票自2020年7月1日起已暂停交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欧怡迪在2020年8月31日前无法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欧怡迪股票将被终止挂牌。

  相关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责令公开说明;(四)出具警示函;(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胜:

  经查,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怡迪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根据《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要求,欧怡迪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了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临时公告以及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意见,但截至6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欧怡迪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郑胜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欧怡迪、郑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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