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马软件2019年报未信披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网站于9月21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号显示,经查,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软件”,839897)于2020年4月20日披露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该公告称:“公司确因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至2020年4月初才复工。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将于5月1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目前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尚未正式开展,因此审计报告不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出具。”

  2020年4月2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分别出具了《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延期披露专项意见》和《关于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专项意见》。但截至2020年6月30日,黑马软件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对黑马软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黑马软件成立于1993年5月6日,注册资本736.22万人民币,陈昕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董事长,持股比例66.78%。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黑马软件于4月20日发布的《东莞证券关于黑马软件2019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专项意见》显示,公司预计于2020年6月20日前完成审计工作,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2019年半年报及2019年审计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黑马软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监会《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的有关规定,2020年4月20日,你公司披露了《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确因受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至2020年4月初才复工。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将于5月1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目前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尚未正式开展,因此审计报告不能在2020年4月30日前出具。”2020年4月2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事项分别出具了《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延期披露专项意见》和《关于昆明黑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专项意见》。但截至2020年6月30日,你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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